服务期违约金这个词,高发于需要对员工进行成本极高的培训的行业,比如飞行员如果违约离职,一般就要面对高额的服务期违约金。此前,上海的一则判例揭开了私募基金行业服务期违约金判决的先河,我们一起来分享研究。
案号:(2022)沪0115民初30803号
结论/裁判要旨: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与管理人通过书面合同约定了服务期,且管理人对员工进行了系统化、完整性投资研究能力相关的业务培训后,员工未依约服务管理人至服务期届满,应承担服务期违约金。
诉讼请求
原告上海某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请要求被告郭某支付未履行服务期产生的违约金380余万元(劳动仲裁中管理人提出的诉请是1000万元,在一审中缩减部分)。
案件事实
经法院查明及汇总的案件事实如下:
2020年7月1日,被告入职原告公司,双方签订履行期限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工作岗位为投研;工作地点在上海;月工资18,000元(含津贴);
2020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之长期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基于投资研究工作具备极高的职业门槛,从业人员须具备极强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经验积累以及持续的职业培训,原告将某各类资源对被告进行系统化、完整性投资研究能力相关的业务培训,被告参加培训,应保证自用工转正之日起,在原告处继续工作2年以上。若违反关于工作期限的约定,考虑到原告提供的资源,则被告应当偿还及支付原告历年培养成本,金额参考下述两点孰高者:被告应当立即归还原告发放给被告的历年奖金的总和;或被告应当立即支付原告因提供培训所付出的各类费用计1,000万元。
2021年9月25日,被告正式向原告提出书面离职申请,以原告拒绝被告停止进行虚拟货币工作,原告停止被告门禁,导致被告无法进入办公室正常工作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被告在职期间,原告曾聘请专业人员对被告等研究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向授课的专业人员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
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被告在原告处实习,原告共支付被告实某63,000元。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原告共支付被告劳动报酬共计340,458.97元。
2021年11月1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万元。2022年1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一、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服务期违约金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曾在被告入职时签署《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之长期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将某各类资源对被告进行系统化、完整性投资研究能力相关的业务培训,被告参加培训,应保证自用工转正之日起,在原告处继续工作2年以上。若违反关于工作期限的约定,考虑到原告提供的资源,则被告应当偿还及支付原告历年培养成本,金额参考下述两点孰高者:被告应当立即归还原告发放给被告的历年奖金的总和;或被告应当立即支付原告因提供培训所付出的各类费用计1,000万元。第二,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之长期合作协议》之后,原告曾聘请专业人员对被告等研究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向授课的专业人员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第三,被告于2021年9月25日正式向原告提出书面离职申请,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未能在原告公司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综上,被告违反了原、被告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让原告受到了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服务期违约金。
二、被告支付的服务期违约金的金额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要确定本案所涉的服务期违约金金额,需综合约定违约金金额、被告从业情况和过错程度,被告的薪资标准等因素综合评判。第一,原、被告双方在《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之长期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高达1,000万元,即便原告进行相应折算,也高达3,808,219.2元。而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一共领取的工资总额为340,458.97元,两者金额悬殊。第二,被告系初次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不仅经济收入相对微薄,而且缺乏社会经验和职场阅历。如果对被告课以过重的违约责任,显然也有失公平。综上,本院酌定被告应某原告服务期违约金120,000元。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期违约金120,000元。
点评
本案判决的违约金绝对金额虽然不大,但系综合考虑了被告的劳动报酬和应届毕业生身份,如非如此,法院可能支持更高金额的违约金。
这里需要提醒各位从业者,如管理人要求签订类似协议,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追责,因为已有判例在先,且裁判逻辑并无明显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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