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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补”的艺术——证券责任纠纷诉讼趋势及大案分析

发布时间:2024-07-19

“找补”的艺术——证券责任纠纷诉讼趋势及大案分析

 

背景

 

近年来,“找补”类案件,即投资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存在责任的发行人及/或中介机构对投资人的经济损失进行民事赔偿这一特定类型的案件增长迅猛。

随着证监会新主席的走马上任,也通过投资者交流,发布会等方式,传达了对资本市场进一步正本清源,着力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监管方针。相信投资人通过合法途径及方式向有责主体“找补”投资损失这一行为也会越来越有法可依,有路可走。

借此机会,笔者也和各位读者分享一下实务中证券责任纠纷类案件的发展趋势,让大家对“找补”类案件有所了解,后续也可能对此类型案件中的一些标志性案例进行进一步详细解读,以飨读者。

 

趋势

 

“找补”类案件范围从狭义证券扩张到相对广义证券


2019年前的证券责任纠纷诉讼,基本集中狭义证券:即股票领域,针对的主要是A股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诉讼流程一般为:因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文件(一般为年报/半年报等定期报告,少部分涉及再融资信披文件,首次公开发行涉及的欺诈发行有单独处理程序)中存在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立案调查,最终通过行政处罚披露其具体虚假陈述行为,投资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主张民事赔偿。

近年来,实务中有案例的证券责任纠纷案件领域逐步从单一的股票,逐渐扩张到债券、ABS(资产支持证券)、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票、短融等),这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因为这意味着,“找补”的范围从单一的股票扩大到了证券市场大部分的融资产品上,也对发行人信披的真实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找补”类案件起诉主体由自然人为主扩张到自然人与机构并举


2021年前,证券责任纠纷诉讼的起诉主体,也即原告,一般都是自然人投资人,俗称“散户”,到“大散户”级别已经是较少见的高金额诉讼了。但近年来,原告主体发生了显著变化,机构投资人加入了“找补大军”的行列,行业中已出现了多例机构投资人胜诉的案例,且胜诉金额的绝对值一般较大。当然,这一也要提醒机构投资人,实务中,对机构投资人的注意义务要求,是要显著高于自然人投资人的。

 

三、中介机构承担责任案例大幅增加


近年来,监管对中介机构尽职履职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守门人,其责任在不断被压实,如未做到尽职履职,则往往会被要求对发行人的责任承担一定比例的连带责任。

这里最典型的案例是五洋建设债案,笔者会在后续的案例分享中专篇解读,五洋建设案中,审理法院判决了全部中介机构按比例(有多有少)对五洋建设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全部中介机构涵盖了债券发行必须的所有中介机构,包括承销券商、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评估师事务所。在整个行业中也引起了极大的震动。

 

四、破产重整/预重整成为债权人受偿重要途径


近两年,笔者代理了一系列债权人参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预重整的流程,一般此类上市公司,都是财务困难但资产和业务尚可,关系到所在地较多的就业或系所在地为数不多的上市公司,值得拯救且有重组投资人真金白银参与拯救的。重整方案一般对小额自然人债权人最友好,大额机构债权人,往往必须接受打折、展期、以股抵债等方式受偿。当然,作为债权人代理人,仍然是乐意看到债务企业可以通过重整流程重获新生的,因为无论如何,这种形式下,债权人的求偿率及求偿的可能性仍要远高于企业破产清算或在僵尸状态下持续拖延。

 

总结

 

以上就是笔者了解的证券责任纠纷争议解决领域目前的主要趋势,无论是自然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都不妨通过本篇阅读对“找补”类诉讼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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